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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常識
2024年廣東公務員考試常識積累:民法之監護人責任與教育機構責任
http://www.cmhab.com       2023-12-11      來源:永岸公考
【字體: 】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  行測常識判斷考點范圍很廣,一般包括政治、法律、經濟、人文、地理、科技、生活等方面,需要小伙伴們長時間不間斷的積累。今天給大家帶來的常識相關考點是“民法之監護人責任與教育機構責任”。
 
  一、監護人責任。
 
  1、歸責原則:無過錯。
 
  2、免責事由:盡到監護責任的,可以減輕。
 
  3、責任承擔:原則上由監護人承擔,有財產的無、限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;不足部分,由監護人賠償。
 
  4、父母離婚:
 
  (1)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;
 
  (2)不足部分,另一方承擔補充責任。
 
  二、教育機構責任。
 
  1、歸責原則:
 
  (1)過錯推定(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注意:不滿8周歲)。
 
  (2)一般過錯(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)。
 
  2、責任主體:學校、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。
 
  3、責任期間:在校期間(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)。
 
  4、教師責任:教師不獨立對外承擔責任,由學校承擔替代責任。
 
  5、由第三人導致損害:
 
  由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幼兒園、學?;蛘咂渌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幼兒園、學?;蛘咂渌逃龣C構承人擔補充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 
  刷題鞏固
 
  1、某日,12歲的李某在學校毆打同桌溫某,致使溫某頭部受傷,事后溫某共花去醫藥費8000元,據此,下列說法錯誤的是(     )。
 
  A、李某的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
 
  B、若李某自己有財產,可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
 
  C、賠償費用可由李某的監護人與溫某的監護人協商確定
 
  D、學校無需承擔任何責任
 
  解析:
 
  本題考查民法典。
 
  A、B項正確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:"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,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。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;不足部分,由監護人賠償。" 李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造成溫某損害,由李某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,若李某自己有財產,則可以從李某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。
 
  C項正確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:"損害發生后,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。協商不一致的,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;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,可以分期支付,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。"《民法典》第十九條規定:"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;但是,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" 李某造成溫某受損害,當事人雙方應協商確定賠償方式,李某和溫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民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,因此,賠償費用可由李某和溫某的監護人協商。
 
  D項錯誤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條規定:"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?;蛘咂渌逃龣C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,學?;蛘咂渌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"李某在學校致溫某受損害,如果學校未盡到監管職責,則需承擔責任。
 
  本題為選非題,故正確答案為D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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